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件,结合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据了解住建部下月将发文对多项资质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其中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进行相关调整。
同时强调要求强化四库一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平台数据变更、删除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拟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总结划重点: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业务(目前有的省份已经停止)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住建部资质审批权下放的十五省市审批权确定被收回,2020年12月17日试点省份(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2021年3月15日新增省份(第二批):河北、内蒙、广西、湖北、贵州、重庆、福建、陕西、山东。
具体收回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设计资质
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简化的资质标准部分指标,将恢复原来正常资质标准要求,比如人员、业绩等,取消简化指标。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此次文件将会对资质有效期进行要求,比如三级资质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升级将原证书将失效)。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的告知承诺制: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告知承诺制将被取消或调整)。(转)